合理吗?趁女子醉酒熟睡,男子与其发生3次关系,最终男子被判5年

在安徽宿州,陈女士和同学约好一起吃晚饭。这段时间,陈女士喝了很多酒,醉得东倒西歪。在陈女士和同学喝酒的时候,邻桌的男子潘正一脸狡黠地盯着陈女士。她不知道自己在想什么,但陈女士并不知道。

(一)

回头看看这个案例,住在该州农村的陈某和同学出去吃宵夜,因为丈夫带着孩子,亲戚不在家。陈某喝了很多酒。她不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邻桌的潘一个男人观察到了。

吃过宵夜,陈某一个人跌跌撞撞地回家。潘此时也小心翼翼的跟在的身后。因为喝得太多,陈某没有意识到邻桌的那个人一直跟着他。

当陈某到家时,他睡着了,忘了关门。潘见此情景,悄悄走进的家,来到的卧室。陈某环顾四周,发现墙上挂着陈某的结婚照和三个孩子的全家福。房子里没有其他人。

接着,潘的目光集中到了迷人的曲线上。听着的呼吸声,潘欲火中烧,强行与醉酒躺在床上昏迷不醒的发生关系,还没来得及给穿衣服就逃离了现场。

第二天早上,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她觉得自己的身体有些奇怪,但他记不起昨晚发生了什么。她喝了一块碎的。

她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但他不知道是谁干的。犹豫了一下,她还是守口如瓶,没有告诉任何人,也没有去报警。

我以为一切都结束了。然而,事发一个月后,如履薄冰的潘突然发现并没有报警,于是激动起来。

有一天,潘更胜一筹,得知的丈夫晚上不在家,便在半夜翻越院墙进入家中,爬上的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想呼救,但潘指着孩子的照片威胁。最后,潘强行与发生了第二次关系。

事后,陈某越来越害怕,不敢和丈夫坦白,于是告诉了公公。经过商量,她还是怕潘报复自己的三个孩子,加上丈夫经常不在家,所以不敢报警。

案发后,潘因怕事情败露,外出打工躲了一年。然而,潘得知并没有报警。所以他再次选择了同样的伎俩,第三次,他强行与陈某发生关系。

后来,在聊天中,陈某把这件事告诉了邻居和小娘。在他们的劝说下,陈某鼓起勇气报警。

(二)

潘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讯得知,潘某系累犯。几年前我因强奸罪被释放出狱。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潘有期徒刑5年2个月。潘居然不服上诉,认为是自首,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潘的上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性。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违背女性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要根据时间、周围环境、女性性格、体质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而我们也不能把女性的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唯一要求。

一些受害女性因受到威胁、恐惧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也应视为违背女性真实意志。与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傻女人或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其‘同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因为这些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手段,即殴打、捆绑、塞住嘴巴、掐住喉咙、压下去等手段。直接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女性进行威胁恐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妇女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受到口头或书面威胁,或受到暴力威胁。

如果用刀威胁,也可以用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破坏名誉。应当指出,那些利用教养、从属地位、工作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人。不能算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的关系来胁迫女性反抗,而不在于是否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或者无法抗拒,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还有:通过醉酒或下药的方式强奸妇女;在妇女睡觉时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强奸,利用妇女重病实施强奸;或者利用妇女在无助状态下进行强奸;假治疗,强奸妇女等。

本案中,第一次是一名男子尾随进入房间,乘女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关系,趁其熟睡时实施强奸,属于“其他手段”;第二次、第三次是“强制措施”,男性用孩子威胁、恐吓女性,达到精神胁迫,让女性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女性的恐惧,让她们不敢反抗。

有人说本案潘的量刑太轻,因为他是累犯,强奸了三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

对于累犯,应综合考虑刑罚执行或赦免前后的犯罪性质、时间年的长短和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有犯罪记录的,综合考虑犯罪记录的性质、010至31019之间的间隔、次数和处罚的轻重,基准刑可以增加10%以内。

基于以上三点,考虑到自首的情节,量刑5年2个月比较适中。

另外,还有很多人纠结《强奸3》第二条罪状是否恶劣,因为恶劣情节对应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情节加重或者结果加重的五种情形,其中强奸多名妇女属于加重犯,但没有规定多次强奸同一名妇女。

实践中,有人认为强奸妇女三次以上的,可以按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理,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没有明确将强奸同一妇女三次以上列为加重犯。一般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奸妇女,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3) 3)

第一个启示是,女人一个人的时候不要喝酒。单身女性一个人在外面吃饭不喝酒。如果她们和好姐妹喝多了,那就危险了。另外,没有丈夫陪同的女性,最好少喝酒,因为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不知道是谁干的,即使这个案子里的女人被侵犯了。

二是被侵犯后及时报警。本案中,女方已被侵犯三次。第一次是因为喝醉后被跟踪,不知道是谁。第二次是因为男方威胁孩子。其实女人第一次发现自己被侵犯就应该打时间报警,所以不会有后两次,因为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第三,命运给的礼物都已经在黑暗中定价了。所以不要以为你能轻易得到什么。人生的一切,只有你付出努力和代价才能得到。就算你能轻而易举的得到生活中的任何礼物,最后也要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道格说,我每天都和你分享公案、奇闻、故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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