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我们关系一直很好,发生性关系是你的意愿……”在北京顺义,有一起性侵案引发关注:五十多岁的男子蒋(化名)与被害人张某原本是同事。案发前,他们经常在微信上聊天,但没有暧昧的话语。姜从原单位退休后一直在北京工作。2023年8月5日,张来北京出差。顺便,他拜访了江,并在一家火锅店吃了晚饭。席间,他们一起喝酒。饭后,张某被带到姜某住处,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半夜11点半左右,张被丈夫李的微信电话吵醒。在回微信时,李发现张某有异常反应。张某告诉他自己被姜强奸了,然后自己穿上外套,听从姜家人的话离开。后姜给张某发了多条含有道歉内容的短信、微信。次日,张某离开北京回到老家后,在李的陪同下,在当地报警。后因管辖问题,张、李回京报案。之后,姜被公安机关抓获。姜一直否认张某醉酒,称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素材来自微信官方账号,谁问的法,作者略有整理)
俗话说,伸手必被捉!你看,姜一把年纪,为了一时贪念做出冲动之举,影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把自己送进了教室。可惜了……本案中,虽然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姜某,但姜某并不认可。在一审判决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提出上诉,称被害人张某未醉酒,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向张某赔礼道歉。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姜看来,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关系是自己的意愿,不存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那么,这种观点合理吗?实际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事实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抗拒或者不敢反抗。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属于无法抗拒或者抗拒不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在醉酒强奸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醉酒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其他措施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就事件本身而言,在吃喝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喝了酒,准备离开酒店时明显醉酒。特别是通过对上述监控视频中两人站在电梯内的位置、姿势,以及其离开酒店时的动作、表情、姿势的整体分析,并结合生活常识,检察机关认定被害人张某在回到姜某家中之前一直处于醉酒状态。而且第二天凌晨,被害人张某留下了犯罪嫌疑人姜某家的电梯监控录像,证明其一直在与丈夫进行视频通话,且步伐略显不稳,符合其酒后清醒的情绪;同时还在第一时间报警时间,显示被害人张某在与犯罪嫌疑人姜某发生关系期间,大概率处于醉酒状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姜利用其醉酒状态发生关系,已经侵犯了女方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从量刑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在被害人张某醉酒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虽然,姜上诉后认为一审认定被害人张某明显醉酒缺乏事实依据,对案件细节提出了综合质疑。但二审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提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审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