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小便宜?四川一男子进错酒店房间与陌生女发生性关系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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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关系时,她没有反抗,紧紧抱住我……”,四川德格,发生了一起颇具争议的强奸案:一天,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和三个朋友去一家酒吧喝酒,直到凌晨五点左右,后入住案发酒店。三个朋友回房休息时,张三去酒店酒吧调戏女服务员。被女服务员拒绝后,他转身回房。在返回房间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于是我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被害人黄(化名)躺在房间的床上。张三明知道自己进错了房间,在互不认识的情况下与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素材来自法人堆城,作者稍作整理)

1.果然,森林里有各种各样的鸟!其实这种情况会出现,根本就是趁人之危。看似占了小便宜,其实已经犯罪了。抓住嫌疑犯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看来,确实是得不偿失…

2.本案中,虽然当地司法机关以强奸罪追究了犯罪嫌疑人张三的刑事责任。但张三提出无罪抗辩:第一,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抗,抱我是默认允许;第二,当初,是你情我愿,但之后,她抓住了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张三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不存在所谓违背对方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合理吗?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志,换句话说,性行为是否在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

也就是说,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妇女表面上的“自愿”并不能视为真正的自愿。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女性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是因为犯罪分子用其他手段使其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这种“自愿”其实是违背女性意愿的。比如行为人用欺骗或者迷信的手段让受害人“心甘情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三实际上是冒充被害人的男朋友,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换句话说,本案中,无论从客观行为分析还是从主观故意判断,犯罪嫌疑人张三为满足其性欲,在明知入错房间且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误解(认为他是其男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3.从量刑上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同时,情节恶劣,强奸多人或者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由于

嫌疑人张三

拒不认罪,所以在量刑时不会考虑谅解书和和解协议。

最终,当地司法机关判决了罪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张三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法律课堂#对此你怎么看?你的意见在下面的评论区等着你。3354——3354——33543——33——333——感谢喜欢、转发、关注@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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