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正当防卫的案例,如“昆山龙哥案”、“于欢辱母案”、“涞源反杀案”等等。对于这些案件,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对于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往往是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查的。
一、知识点讲解
(一)自卫的概念
1.知识概念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概念上不难看出,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知识解释和提炼
一般自卫的要素:
(1)抗辩事由: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违法。
“现实”,即违法侵权行为实际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主观臆测会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而存在的“防卫”行为,称为假想防卫。处理假设性辩护的原则。假想防卫是对事实误解的问题,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则过失犯罪成立;如果没有过错,那就是意外。
故意犯罪。如果一个人对明知是合法的行为故意还手,就不是想象防卫,相应的故意犯罪成立。
比如,A某作案后逃跑,因身上有血迹,A某被便衣民警程某查。程某一把揪住A某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a怀疑自己遇到了劫匪,与程扭打起来。a的朋友B开着一辆黑色轿车经过这里,看见就停下来,用a打了程,程后退一步说:“别乱来,我是警察。”对甲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要打成轻伤。本案中,甲乙双方误以为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他们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没有故意犯罪成立;因程表明自己是警察,甲、乙双方应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故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成立犯罪。
(2)抗辩时间:违法侵权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要事前或事后辩护。
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减少或避免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才能正当化。
开始时间。时间原则上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实施不法侵害时的时间。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紧急,他也可以为自己辩护。例如,如果有人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当不法行为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他可以针对非法侵入进行自卫。
辩护不当。即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之前进行的。防卫过当包括伤前(防卫前)和伤后(防卫后),可能导致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故。
轻松案例:老张和老婆吵架,隔壁老王过来劝架。张某转身辱骂老王并将他踢倒在地,并掏出水果刀刺向老王。老王起身就跑,后面跟着张。王的大儿子见此情景,便从门边拿起一根扁担,朝张的脖子上打去,将张打昏在地。老王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回头朝张的头上猛砸了几下,致张死亡。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属于事后伤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老王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易混案:宋持刀抢劫王财物。王夺过宋的刀,将宋推倒在水泥地上。宋的头撞到了地上,立刻陷入了昏迷。王于是用三棱刮刀将宋打死。王将宋推倒在地并致其昏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此之后,杀害宋的行为是一种事后伤害行为
在我们的考试中,防御装置可能会有问题。至于防御装置,如果事先设置好,可能会有以下结果:
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并成立相应的罪名(如私自拉接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卫装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起作用,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成立正当防卫。比如A出门的时候在自己家里放置了防御装置。某天晚上,B闯入A家后,被防卫装置打成轻伤,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装置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设置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由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事故罪。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意识。
首先,正当防卫挑衅(即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并借机伤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原则上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犯罪故意,而且有违法行为。对手,不服气,来山顶打,打不过。在山顶的草丛里,“别看你大男人,来试试我。”
其次,在互相打斗中,打斗双方的行为都不是正当的,双方都没有正当防卫(没有防卫的打斗)。如果一方停止战斗、求饶或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就有正当防卫的余地。如果双方客观上互相攻击,就要搞清楚谁先攻击:先攻击的是不法侵害,先被攻击的可以自卫;如果不清楚是谁先发动了攻击,那么就应该适用有疑问时偏向肇事者的原则,双方都应该被判无罪。如果双方打架,造成对方轻伤,因为轻伤承诺有效,双方都不犯故意伤害罪。
最后,对于如何处理偶然防卫(故意或过失行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但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意见不一。比如A故意开枪打B,B是拿枪瞄准C实施故意杀人,而A对B的行为一无所知。a不成立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防卫不法侵害人本人。
如果它是针对其他人而不是做错事的人,它就是伤害。比如老王打张三,张三自卫,但是打不过老王,就抓住老王的儿子暴打。张三构成故意伤害。
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第三人伤亡的,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成立故意犯罪;主观上有过失的,视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错,那就是意外;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按紧急避险处理。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坏”。通常是指重伤或者死亡,但不能认为只要导致违法侵权人重伤或者死亡,就一定是过当;如果只是导致不法侵害人的轻伤,就无法成立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必要性”的判断是以停止不法侵害和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优先性和权利:法益的衡量应着眼于法益的具体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对违法侵权人所侵害的法益应当予以减分和评价;手段是否必要,要看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位置、人员对比、现场环境。
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正常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程度。比如我打你一巴掌,你反手打我一拳,这是在限度内;但是我扇你一巴掌,你就把我弄瞎了,这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无明显过剩”。其中,“显而易见”是规范的一个要素。如果只是稍微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会太过防卫。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远小于其他犯罪行为。
注意内疚的形式。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犯罪,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该罪。只有在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才可能设置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至少要求防卫人对防卫过当的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防卫人行为不当,没有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则属于意外。
(3)特殊自卫
2023年8月27日,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案发后:当事人刘某与余某因开车问题引发争吵,刘某持刀将余某砍伤。最后刘被余杀死,最后的结果是余属于特殊无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涉及到一种特殊形式的防卫——特殊自卫。
概念: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要注意以下几点:特殊防卫是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即具有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伤的危险(一般伤害不算,如切掉拇指),而不是财产。
以上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应牢牢把握正当防卫的几个要件,根据具体案件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