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办案区打警察是构成袭警罪嘛)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经常面临危险。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务的顺利进行,保障警员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办案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仅一个月,全国已有101人因袭警被提起公诉,居《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17个罪名之首。袭警罪在各地频频发生,主要是因为司法从业人员对该罪中暴力的理解过于宽泛,导致定罪门槛较低。基本上,袭警一开始就被当作犯罪处理。今天的小文就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谈谈袭警罪中的暴力行为应该具备哪些要件。

袭警罪的成立条件是故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相应的,暴力的第一要求就是:人性。既然是对“警察”的攻击,那就一定是对“人”的暴力,而不是对“物”的暴力。第二个要求是:突然性。也就是袭击,而“袭击”是“突然”的打击,所以没有突然性的对人的暴力行为不能评价为袭警中的暴力行为。第三个要求是:滋扰。袭警罪本质上是惩罚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所以暴力必须“妨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即使警察无法或者难以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人如犯下以下各种“暴力”,都不应以袭警定罪。

1.对物体的暴力如果暴力攻击的对象是物体,不可能对警察有人身攻击,所以袭警罪不成立。《人民司法案例》 《叶明亮危险驾驶案——暴力袭警的构成要件》 [(2023)苏1302行初第102号]刊登于2023年第14期,被告人叶驾驶醉酒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警察要求停车,后倒车与一辆无人驾驶的警车相撞,将警车倒车数米至停车场外的道路上,造成警车损坏(修理费900元)。由于警察已经全部下车,所以碰撞不会对警察造成人身攻击。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纯粹的身体暴力,袭警罪不成立。

2.单纯的消极抵抗或者欺骗。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执法时,往往会与相对人发生肢体接触或言语碰撞,相对人可能会本能地反抗或欺骗。虽然警察有执法的权力,相对人有配合的义务,但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冲突也是正常的。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定为袭警,会造成太大的打击,反而会制造更多的警民冲突。而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妨碍执行公务的程度。如蓝袭警案[(2023)浙1102刑初字第669号]中,被告人蓝到派出所询问查询信息被拒后,在派出所值班室哭泣;警方的再三规劝无效。在将他拉离警察局的过程中,他的手腕和手指被兰咬伤。兰的行为属于本能反抗,不应以袭警罪定罪。再如,甘永泉袭警案[(2023)湘01第1587号]中,值班民警要求被告人甘永泉将车辆停放在别处,遭到拒绝后,认为甘永泉形迹可疑,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信息。甘永泉还是拒绝了;随后,民警将甘永泉带到执法区,再次要求甘永泉提供身份信息。甘永泉情绪激动,拒不提供并辱骂民警,趁民警不备,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此时,甘永泉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欺骗行为,袭警罪不应成立。

3.要表达对官方行为的不满,袭警的暴力行为必须达到妨碍公务的程度

4.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并没有超出警方的预见范围。如果警察在处理公务时已经可以预见到相对人可能实施的暴力,就很难认为相对人再次实施暴力,不应该以袭警定罪。以冷兵袭警案[(2023)辽08罚终字第276号]为例,醉酒的冷兵做出跳楼、咬舌头、挥舞菜刀等各种过激行为,吓唬警察。民警拦下他时,冷兵情绪激动,用嘴咬住民警的胳膊,用手挠左手中指。本案中,冷冰已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警方对此已有心理准备。因此,在对冷兵采取强制约束措施时,尽管冷兵推搡、撕咬,但这些行为并不具有突发性,不应以袭警罪对冷兵定罪。

5.暴力冲突蔓延至警方。如果警察在处理暴力冲突或群体性事件时受到相对人正在实施的暴力的影响,那么相对人就不构成袭警罪。由于相对人已经在实施暴力,所以影响到警察通常是不意外的,很难认为暴力是突发性的。比如,如果警察在制止打架双方时受到了打斗的影响,就不能认定打架者犯有袭警罪。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袭警罪,反而会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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