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发扬斗争精神(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时报记者陆冉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趋势,12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055-79000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代理投融资服务、中介服务和其他类”四大类,要求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第十六条提出了“风险限额”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了“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

相关分析人士指出,发展表外业务是银行改善资金和资本压力、资产质量压力,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的重要选择。但大部分表外业务并没有和表内业务一样的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风险更加隐蔽。如果不加以约束,可能会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按照全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体系,将所有表外业务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表外业务发展迅速。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不形成真实资产和负债,但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业内普遍认为,表外业务种类多、范围广,不占用银行资本,容易形成客户粘性。它比表内业务更具创新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发展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各家银行的战略制高点。随着各银行布局的发展,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

一般来说,广义的中间业务相当于广义的表外业务。中间业务收入数据方面,据Wind统计,2023年前三季度,42家a股上市银行实现中间业务收入857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18.2%。

12月2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办法》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发展初期,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渐突破单一的传统表外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更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

“我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是内外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董希淼说。

从内在动力来看,董希淼认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面临一定的挑战。一方面,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下降;一方面,监管要求趋严,资本和资金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以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境的重要选择。

从外部环境来看,董希淼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出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化对银行的客观要求。

化解风险

“近年来,公司的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风险相对较低的中间服务业务,也有一些相对复杂的业务,其中一些业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高杠杆下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由于透明度低。而且由于表外业务没有直接体现在表内,缺乏有效监管,这些都可能影响个别金融机构的稳定性。”12月2日,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向《华夏时报》记者坦言。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华夏时报》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等因素,确定需要设置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置相应的风险限额。

同时,《办法》强调,对于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的变化结果,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监管的有关规定,审慎计算表外业务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从表外业务收入中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055-79000指出。

在监督管理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一次,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

“大部分表外业务没有和表内业务一样的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风险更加隐蔽。如果不加以约束,可能会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按照全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将所有表外业务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董希淼认为。

与时俱进

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在《指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周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项业务创新活跃。但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有所积累。国内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与《办法》相比,《指引》扩大了表外业务的分类,根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代理投融资服务、中介服务、其他类”四类,并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督管理要求。

同时,《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导向的原则。

董希淼指出,此次公布的《办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分类更加完整。第二,原理更清晰。第三,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第四,要求更具体。例如,在

“总之,《办法》扩大了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加强了信息披露,明确了提高的要求,落实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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