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知识产权|电视剧中的“二创”短视频是否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全民创作的热情持续高涨,以n分钟看剧、看图解片为形式的短视频层出不穷。 媒体时代,各种短视频、直播软件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同时,短视频的剪辑、剪切、搬运等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 今天,云南楚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部通过全国首例图形电影事件与大家畅谈与短视频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相关案例

基本事件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 (以下简称参演剧)是一部视觉效果优美、情节引人入胜、制作效果好、人气演员云集、话题度极高的优秀影视作品。 该剧在电视台播出后,一度引发观影热潮,一时成为大众讨论的热门话题。 该剧于2023年1月30日在互联网上播出,仅12小时的播放量就达到6亿,一个月的全网总播放量超过300亿,成为现象级电影作品。 在涉案电视剧具有极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优酷公司)以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

“图解电影”是一款在线图文影视解说软件,以“10分钟体验好电影”为口号,以影视剧为写真集。 原告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写真集,基本涵盖了电视剧的主要画面和所有故事,因此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接入北京互联网

2023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提供《图形电影》写真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个案研究

在本案中,过滤掉了相关电视剧的音频内容,截取了相关电视剧中的382张影像。 由于其截取的影像并不是进入公映领域的创作要素,而是原电视剧中具有独创性的表现,提供相关写真集的行为即为提供作品的行为。 侵害行为的控制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位置获取相关写真集,这将被纳入相关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理范围。

被告声称,《图解电影》写真集的核心在于对视频内容的文字诠释,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和再创作,单纯的摄影是没有意义的。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相关写真集侵权,相关写真集所附文字部分是否构成再创作与是否存在照片侵权无关,法院不支持这一抗辩意见。

短视频有独创性吗?

关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它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其中,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和实质性要件,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关键。 独创性,一般说来,是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个性选择,与以前的作品有可识别的区别。 首先,必须满足“独”的要求。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为作者独立完成,来源于作者,而不是剽窃或模仿他人的作品。 其次,必须满足“创”的要求。 这就要求作品达到基本的智力创作性高度,至少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在作品表现的安排上要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判断。

短视频作为侵权的主要类型有: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 2 .未经许可截取并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示; 3 .无需许可就可以在短视频中创建长视频的中心内容剪辑,实质上可以替换长视频内容。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短视频等的制作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论。 由于短视频往往只有几十秒到十几秒,很多人认为时间短,表现空间有限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不受版权保护。 但是,判断独创性和视频的长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重要的是该视频能否体现制作者的个性表现,与其他视频和公共领域的内容之间存在可识别的差异。

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 视频内容的创作可能与他人的著作权或著作权发生冲突。 第一,视频制作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版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长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 例如,即使在视频的编辑中模仿、改编他人的音乐、照片、甚至他人的原始视频,如果没有得到原著作权者的许可,且不明确素材的来源和原作者的身份,也有可能侵犯原著作权者对原作拥有的署长权限和作品免受篡改的权利。 第二,视频制作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版权。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置等行为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著作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权利。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应当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条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为了正确使用,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是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问题。 影评作品必然要介绍影视作品本身,再现影视作品的部分画面,进行针对性的评论。 但在判例中,相关写真集几乎都是原情节的现有表现形式,或者尽管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现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了为评论目的进行适当引用的必要性限度。

第二,是否会影响这部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案例中,案件写真集是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照片,而图文并茂对动态剧本的描写,可以从实质上体现出整个电视剧的具体表现、具体情节、主要影像、主要台词等,公众可以通过浏览这些写真集,将案件电视剧的重要影像、片段呈现出来。

第三,是否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例中,写真集替代效应的产生,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被写真集的存取行为所占据,提供写真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被告认为部分提供相关写真集的行为相对于原作品具有“宣传效果”,但从市场角度看,提供宣传目的和替代目的的行为存在明显差异。 从相关写真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它并没有为公众提供电视剧悬疑的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相关电视剧的主要剧情和关键影像,一般很难起到进一步激发观众观影兴趣的作用,权利

相关法律补充

2023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2023 ),称短视频节目“不得擅自剪掉、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等各类视听节目和片段”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额还应当包括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赔偿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原则:

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保存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按照技术安排自动提供给服务对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未改变自动保存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影响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情况;

(三)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遮挡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按照技术安排自动修改、删除或者遮挡。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识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了服务对象而提供的,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

(二)未变更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

(三)服务对象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中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收到权利人通知书后,删除依照本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收到权利人通知书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切断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了提高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营造清新的网络空间,短视频侵权法律法规和行业细则也日益健全。 与此同时,短视频创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轻易触犯法律底线。 接下来,云南楚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解读。 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有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刻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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