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输又快又简单。
当你敲击键盘时,言论会瞬间连接到互联网,
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畅所欲言并不意味着我会随便行动。
发表虚假、恐怖、甚至攻击他人的言论,
在网上受不了!
最近,
有这样的事件
两个网友
因在百度贴吧进行谩骂而引起的人格权纠纷,
法院做出了判决!
事件的经过
当事人周山和李仕(两人都是化名)是百度贴吧某蜂吧的会员,该贴吧是研究中华蜜蜂和交流蜜蜂养殖繁殖的平台。 周山在担任贴吧管理员期间,以组织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盗用他人照片等为由,引起李市等地部分贴吧网友反感。 于是,李市用自己的互联网用户名在论坛上投稿。 帖子使用了恶心虫奴、智障等不文明词汇,周山也在帖子发布后用脏话进行了反击。 此外,周山还向公证处申请了这些帖文的证据保全。
周山认为,李仕官在帖中使用“恶心虫奴”等词语侵犯人格权,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李市在百度贴吧公开贴上道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保全费及公证印刷费。
李市认为,周山在论坛内坑蒙销售产品、随意辱骂酒吧朋友,其回复只是在特定环境下用一些段子批评和抵制周山,不构成侵权。
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网民在网络交流中应当相互尊重、礼貌。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流中使用非常低俗的语言,存在互相辱骂、诽谤的行为,相互伤害。 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根据投稿文数量的多少来认定有无侵害。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一方的帖文很多就认定有无侵害。 另一方面,在帖数较少的情况下,否定其构成上的侵害。 因此,认为周山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公平印刷费等费用,双方各承担50%,驳回周山要求的李市在百度贴吧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
周山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中院提出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山与李仕之间没有个人恩怨,李市对周山的某些行为并不熟悉,双方多次在论坛上脏话相向、语言攻击,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不当
法官注意: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兴起,公众在注意保护自己财产权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更深刻地体现人的精神本性和精神追求的权利——保护人格权。 有人民的呼唤,有法律的呼应,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独立编纂人格权的法典,将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公民发现侵犯人格权的,应当在第一章时间中固定并保存侵权证据。 否则,今后维权的侵害很可能会导致无法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困境。 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主要有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我保全三种方式。 由于诉讼保全受提供担保、按时提起诉讼的制约,自我保全存在证明效力不高、难以被法院采用的缺陷,公证保全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用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应以恶制恶,不应以暴制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职业、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 在判例中,周山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主要原因是周山对李市的谩骂采用了低俗语言回骂的非理性方式,自己也有过错。 因此,维权方法错误,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南辕北辙,陷入诉讼失去主动权的境地。
综合:衡南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