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原创稿件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传播形态。 但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侵权问题和纠纷频发。
使用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面临着哪些侵权风险? 短视频平台为用户未经许可上传热门歌曲,法院怎么判断?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我院短视频版权案件审理情况,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并公布了案件释法。
使用自己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判例,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奥特曼》系列电影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使用未经许可购买的动漫玩具制作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奥特曼》系列电影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
“使用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表示,本案被告在使用相关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对拓展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用户流量,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传播自主品牌具有明显的作用。 此外,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名奥特曼形象,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属于侵权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被购买,对该玩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物权。 对此,张连勇解释说,《奥特曼》形象玩具有物权所有权,但不能延伸《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 行使物权应当尊重其所装载的著作权,否则可以构成侵权。
短视频平台会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使用
目前,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故意无视许可证问题,将部分热门歌曲上传到平台曲库,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时音乐使用,一首歌曲有几十万
原告a公司有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的曲库,用户在该平台录制短视频时可以自由使用和覆盖该歌曲。 最终,该短视频平台有37万7000件作品使用了这首歌,很多用户翻盖这首歌录制并上传了短视频。 这些短视频可以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摄该商品、付费推广等功能,约19万5000件作品使用了这些用户上传的短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这首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所有侵权的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删除了所有侵权短视频,将诉讼请求改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气网络歌曲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曲库,放入信息网络, 允许平台用户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录制短视频时自由使用和覆盖该歌曲,侵犯原告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张连勇说。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将覆盖相关歌曲的互联网用户身份信息提交法院,相关短视频可以认定为互联网用户上传。 对此,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在曲库提供相关歌曲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将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的音乐使用模式相结合, 应该能够合理认识到互联网用户使用上传的相关歌曲录制上传短视频,但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主观上认为存在过错。 因此,对于网民翻盖相关歌曲录制、上传短视频的行为,短视频平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属于协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要加强监管指导用户的规范创作行为
经常发生涉及短视频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如何强化责任,避免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认为,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加强监管。 强化对内容分类管理、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能力强、平台直接受益等短视频监管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持续侵权、重复侵权的用户,要采取限制、屏蔽等措施,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建立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版权授权分发系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于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姜颖建议,法院、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依托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普及版权保护知识。 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行政监管要求等,对常见的侵犯短视频版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