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网络上有人创造了虚拟的“你”,拥有与现实中的你几乎相同的名字和外貌,当你觉得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最近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带来启发。
擅自创设虚拟人物或者参与侵权
即使制作虚拟角色也不能“任性”。 在智能手机的收费软件中,用户可以自己创设或添加“AI同伴”,并与其“聊天”,可以设定“同伴”的名称、虚拟形象,设定包括男女朋友、兄弟姐妹等在内的人物关系。
软件使用界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在该事件中,原告何某系的公职人员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在该软件中出现了显示原告姓名、肖像画的“AI陪同人员”。 此外,软件运营商还将向广大用户开放该角色,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何某的“小戳”,制作互动内容“调教”其“AI陪伴者”。
何某认为软件运营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这起“AI陪伴”软件侵权人格权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软件运营者明确,AI角色的设定、肖像画的上传、“调教”等行为均由用户完成,被告只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用户在用户协议中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在被告算法设计的激励下,用户使用原告的名字、肖像画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交互素材,将涵盖原告人格特征的整体形象投影到AI角色中,属于原告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认为,允许用户设置和“调教”与AI角色的关系,会侵犯一般人格权。
违法行为没有”避风港”
法律上有“避风港原则”,往往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判定为直接侵害,以免对产业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造成过度打击。 该原则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事实后才有采取措施的义务,如删除、屏蔽等; 知道侵权事实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产品设计和算法上的应用实际上鼓励和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 ”孙铭溪认为,被告并不是提供简单的“通道”服务,很难用“避风港原则”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不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画,设定了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侵权。 随后,被告向原告道歉,并判决赔偿损失。
“在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画等,实际为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孙铭溪说,“被告需要在原告的许可下,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等人格因素。”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民法典对人格权给予了更完整、更明确的保护,同时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规则,有利于在数字时代进一步加强对“数字人格”的保护。
保护人格权不允许“打擦边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中,因具有明显识别性的肖像画剪影引发的艺人甲某肖像权纠纷案也备受关注。
被告生物技术公司在公众号上的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甲的照片处理后的肖像剪影,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方向性的线索。 在文末的评论区,很多信息都提到了这个肖像剪影是甲。
被告诉至法院后辩称,肖像画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没有识别性,也没有肖像画属性。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剪影呈现的面部轮廓具有原告个人特征,文中对人物特征的“精确画像”,大大增强了该肖像剪影的识别性。 另外,很多入选的评论都评论说这个肖像剪影是甲氏,更加证实了肖像剪影的识别性。
因此,法院判定该肖像画的剪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判定向被告道歉,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民法典实施后,认定侵犯肖像权的唯一标准不再是是否为营利。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徐银波表示,民法典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优化了肖像权侵权违法性认定标准,更明确、周全地保护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时代,剪影并不是“打擦边球”侵犯肖像权的孤例。
像一些手机游戏一样,很多人物的形象与著名影视作品的同名形象非常相似; 在AI换脸APP下,只需按几下按钮,就可以将明星的脸连接到树上……
“虽然不完全一致,但一眼就能看出和演员塑造的形象很相似,有可能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谢远扬表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还涉嫌侵犯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谢远扬认为,民法典具体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使用肖像画,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特别是扭曲使用他人肖像画,会对肖像权乃至名誉权造成损害。
“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使用别人的形象必须合理合法,不要试图打擦边球蒙混过去。 民法典可以更完整、更系统、更明确地保护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更好地保护虚拟世界中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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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翟翔、罗沙、熊丰
编辑:初杭、榄若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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