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视频的概念特点是什么?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video”。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它首先来自一个著名的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视频”定义为“一种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按照非显而易见的关系组合成一个完整视频的类型”。
它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混剪短视频往往主题明确剪辑中的混剪是什么,创作者根据预设的主题组合镜头和素材;其次,混剪短视频结构比较简单,有平行或递进的关系,由几个小段落组成;第三,混剪短视频具有独特的审美风格,如极高的剪辑率、简洁的台词、动感的音乐、快速的转场;最后,混剪短视频往往具有很高的建设性,创作者广泛地从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取用素材来创作自己的作品。
2、混剪视频的发展背景是什么?
混合剪辑视频的出现频率可以追溯到 1990 年代。混剪视频的制作和流通,主要是因为粉丝对原作的喜爱。文化现象尚未引发关于侵犯版权的讨论。
一些电视剧迷对他们最喜欢的电视剧进行粉丝剪辑。由于网络技术不发达,粉丝多以录像带为载体,传播受到严格限制,呈现出发行量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方面。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碎片化的多观看模式和快节奏的表达需求催生了一系列混剪视频和网站。在网站上,混剪短视频的创作呈现出多种形式,大致包括电影预告片混剪、同人圈混剪、戏仿混剪等子类型。相比之下,国产混剪短视频具有很强的业余性和粉丝创作色彩。最常见的题材有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而鬼畜往往被认为是混剪的一种特殊类型。视频网站爱奇艺、新工作室、哔哩哔哩、西瓜视频等都有混编相关的栏目。比较出名的自媒体账号有《混血队长》(电影混剪)、《混血小佳》
综上所述,随着混剪视频文化现象的日益普遍,无论是多视频拼接还是同一视频的细化,混剪作品都是以他人作品为素材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公平使用制度能否适用于剪辑、编辑、使用他人作品在当前短视频侵权诉讼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三、代表性案例
1.《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案例介绍
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于2005年底、2006年初在中国上映。胡歌以《无极》为素材制作了《馒头》。他重新编排了影片的内容和剪辑,嵌入央视社会法制频道《中国法制报道》节目,改台词,改人物名,然后解读为主持人告诉观众2005年某月左右,某城市“馒头血案”的侦破过程。
《无极》探讨了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人格心理学、承诺与信任、人类命运),采用了超现实主义手法。; 《无极》的抽象赢得了观众的嘘声,《馒头》的趣味性获得了网友的好评。
2006年2月,陈凯歌称胡歌侵犯了他的权利,他将起诉胡歌。随后,胡歌正式向陈凯歌道歉,并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声明。案件以双方和解而告终。
(二)案例讨论要点
一是主体资格问题。
本次纠纷中,电影《无极》的制片人不是陈凯歌,因此不能以《无极》侵权为由起诉胡歌为原告。同时,在《漫斗血案》的结尾,胡歌清楚地标明了陈凯歌的导演身份,还标明了摄像师和其他相关演员的姓名。因此,胡歌并未侵犯陈凯歌电影《无极》的授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与生产者达成协议并获得报酬。”
二是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享有其他权利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规定发表的作品: (一)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 (二)以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解释某作品为目的的;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在《馒头》的标题中,有一个显着的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我自己的娱乐,内容纯属虚构,纯属虚构,杜撰。这东西仅供个人欣赏,严禁转载。”传播。” 此说法表明胡歌出于个人欣赏或评论作品的目的而创作。以实践视频技术为目的,不存在盈利动机。
据统计,总时长约20分钟的《半头血案》,实际使用《无极》片中的内容并没有超过10分钟。而且这种使用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对画面进行重新剪辑和合成,拥有自己的原创剧本和台词设计、音效、主题定位和剧情元素。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部全新的作品,一种以创作方式表达的文学批评。不是介绍和解释“无极”,而是解构它。因此,可以说在《半头血案》中使用“无极”素材是一种恰当的引用行为。
“只要引用的内容是出于讽刺目的所必需的,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王倩)
2.顾阿莫看电影
(一)案例介绍
顾阿莫是知名的视频博主。自 2015 年以来,他一直在制作短片评论视频。通过剪辑电影作品的某些镜头或图片,配以简洁幽默的语言,将数小时的电影作品浓缩成几分钟的解说视频。犀利的解说风格和台语普通话,让顾阿莫迅速走红,成为网络上极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博主。他在微博上拥有超过800万粉丝,他的个人频道拥有超过100万的订阅量。仅在视频平台(B站)上,顾阿莫发布的电影评论短视频就已经被观看了3.1亿次。
2017年,KKTV、电影发行公司“优水融合”、得力影视公司先后起诉顾阿莫,称顾阿莫从其公司购买了电影《STAND BY ME哆啦A梦》和《哆啦A梦》的版权。《宇宙英雄》、《脑残少女》、《亲密的爱》、《模仿游戏》、韩剧《W两个世界》等六部作品被剪辑拍成视频上传上网,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该案仍处于诉讼阶段,判决结果不明。
(二)案件纠纷
一、顾阿莫的视频素材来源合法吗?
为追求话题热度,吸引观众,顾阿莫多次表演《@k3@》仍在影院公映的电影作品,然后将短视频上传到相关平台。涉嫌利用盗版视频资源进行二次创作,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影视作品素材的合法获取,是二次创作者应该坚守的最基本的合法底线。只要顾阿莫以非法方式下载、传播盗版视频剪辑中的混剪是什么,谋取商业利益,根据中国大陆和台湾现行相关法律,顾阿莫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
其次,顾阿莫的视频创作涉及商业利益。
本案中,顾阿莫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市场上一些热门影视作品的素材进行二次创作,获得了大量经济利益,这也是判断其侵权的不利因素。首先是他与国外视频网站优管签约,这意味着谷阿莫发布的视频点击量与自己的收入直接挂钩。除了直接与视频平台分享外,顾阿莫还经常在解说视频中加广告,从中赚钱。在电视剧《老九门》的短评视频中,提到“此视频由喜欢帮你防发火的金冠加多宝制作播出”;
第三,在创作形式上,古阿莫符合二次创作的属性。
顾阿莫的短片解说视频,表面上是利用原著的镜头,用简短的语言向观众介绍原著的剧情内容。加上解说配乐,本质上赋予了他自己的剪辑短视频与原作不同的价值。在每部作品的最后,顾阿莫都会简要总结一下自己对原作的评价和看法。“介绍电影”只是外衣,“重温原著”才是顾阿莫二次创作的精髓。从这个意义上说,顾阿莫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
4. 混合剪辑视频的合理使用立法现状如何?
1、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的“四要素测试法”。该标准从使用目的、版权保护的性质、使用量与整体作品的比较、具体使用对版权作品价值的影响四个层面来判断合理使用。
一、使用目的。使用目的要素侧重于分析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商业目的,是否会对原作品造成竞争。在顾阿莫侵权案中,顾阿莫以戏仿的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虽然他创作的短视频是免费发布到网络上供观众观看的,但他并没有直接从创作中获利,而是通过后续的视频点击份额和广告推广,让顾阿莫获得了商业利益,在这看样子,这对顾阿莫来说可不好。
第二,版权作品的性质。该要素意味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处于已发表状态。原则上,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使用次数与整体工作量的比较。这一要素通常意味着只有少量对原著非核心部分的引用可以算作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引用和复制的比例越高,内容越核心和重要,就越有可能构成对原著的引用。替代,不利于被认为是合理使用。顾阿莫通过二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几乎都出自原作,并且有很多剪辑原作的重要图片,但从数量上看,短视频长度有限。语录只占原作整体内容的很小一部分,观看他们的短视频的观众并不能完全取代观看原作。因此,谷阿莫的短视频并不会完全导致市场替代。
第四,具体使用对版权作品价值的影响。这个元素是核心。无论用户的目的是否为营利,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程度如何,“只要影响到使用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这种使用都是不合理的”。在顾阿莫案中,原告指控顾阿莫剪辑擅自评论其公司的影视作品,对影视作品的后续放映和销售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由此看来,顾阿莫构成侵权。
2.台湾《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第52条:“为报道、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引用已发表作品。”
3、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此外,2018年我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音频传播秩序的通知》 – 》,其中明确规定“严禁非法抓取、剪切、拼写和改编视听作品的行为”,似乎表达了对这种判断作品是否合法的态度的关切,但如何判断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情形仍需进一步解释。
综上所述,在混剪视频的具体应用过程中,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自然给目前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带来了混乱。这些现有的判断标准为我们判断合理使用提供了参考,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戏仿”、“二次创作”等重要概念;著作权法滞后于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实;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基础依据和遵循。
5. 视频混音涉及哪些要素?
重新混合的视频与原始视频密不可分。混剪视频作者必须依法取得原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视频元素。混合视频通常还需要添加背景音乐。使用他人的音乐进行二次创作,原则上也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在使用混音视频进行公共传播或商业复制时要更加小心。此外,如果在视频中插入了特定的图片,还应明确图片的合法来源。
6、视频混音有哪些可以参考的解决方案?
混剪视频的处理需要兼顾法律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不侵犯现有作品作者权益的前提下,还要关注社会创意产业的效率。
有学者指出,在处理混剪视频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版权补偿制度。该制度针对私人复制行为,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混剪视频的创作者向其引用的原作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补偿,有助于实现市场良性互动,提高效率。然而,对于薪酬制度的引入,仍有许多担忧。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补偿制度的调整范围是否会从传统的模拟再现或数字音视频记录扩展到数字网络通信?如何界定赔偿的收费主体?有学者建议中国版权代理公司应该是我国的收费主体。如何确定赔偿的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等
参考:
1.张玲玲,杨霁,“混剪短视频版权侵权困境分析及破解策略”[J]. 中国发明专利。2018 (12)。
2.李强,魏伟,“合理使用视角下互联网混剪视频保护的困境与解决”[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0)。
3. 黄庆“合理使用”范畴内的言论自由:论“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合法性[J].东南通讯.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