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
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婚姻是否有效?
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10月11日在民政部门与第三人李某某登记结婚,却不知第三人李某某使用的身份信息系虚假身份信息,时至2020年才发现与其共同生活的李某某另有其名,故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辩称,其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已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所有资料均符合法律规定,该结婚登记符合规定。但因当事人提交虚假身份信息,造成登记错误,其过失责任在当事人。
醴陵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向公安部门核实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现其身份信息确实属于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持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该结婚登记依法不产生确认、宣告夫妻关系的效力,故民政部门为刘某某和李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应属无效行政行为,故法院确认民政部门对刘某某和李某某进行的婚姻登记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救济,但在婚姻登记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起司法审查的职责,判决确认原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潇湘晨报综合醴陵市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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