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也需要“保险”警惕不当营销风险(保险是虚拟产品吗)

1992年,美国著名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写的《雪崩》(雪撞)》一书,描述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网络世界,宇宙或3354元的元宇宙。现实世界中的所有人在元宇宙中都有一个化身。史蒂文森描述的超宇宙是虚拟现实实现后下一阶段互联网的新形态。小说预见了即将发生的事情,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与现实世界平行、永远在线的新世界正在通过迭代慢慢浮现。2009年好莱坞电影《阿凡达》(阿凡达)描绘了另一个平行世界,但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元宇宙?离我们有多远?通向超宇宙的途径是什么?
虚拟人也有风险。
宇宙是对未来的一个定义,这个概念会孕育出很多伟大的公司。金融行业的伟大公司会出现在风险、科技、内容、人文四个岔口。目前它们还若隐若现,等着被点燃升空。显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不会放弃这个机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纷纷试水元宇宙,并称之为金融元宇宙。目前,虚拟数字人和数字集合已经成为金融机构进入元宇宙的主要轨道,虚拟数字人已经成为保险数字营销的新阵地。
虚拟人,又称虚拟人、数字人,是开启元宇宙的先驱。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自由设定虚拟分身的名称和社会形象,通过虚拟分身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并与元宇宙中的其他人和物进行互动,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现实人与虚拟分身之间的法律关系。虚拟化身还具有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属性。这种人格属性应该是依附于自然人的,表现出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相同但不相同的人格形态。可见,虚拟数字人享有与自然人生活相关的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其人格权与法人类似,是一种准人格权。人格权的权利需要由现实世界中的人来行使。所以虚拟数字人的风险更多在非寿险保障范围。
根据《民法典》赋予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基于真实人与虚拟数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虚拟数字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名誉风险、姓名风险、肖像风险、声音风险、版权风险、继承风险、劳工权益保护风险、不当营销风险、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风险、人格风险、“代言”广告。
谨防不当保险营销风险。
因为虚拟人运营成本高,给虚拟人附加品牌内涵,与品牌进行商业合作,用商品实现流量直播,也是目前的常规操作。在保险行业,虚拟数字人被称为保险公司的数字员工,但保险营销仍然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虚拟数字人的保险营销行为认定为“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认定为“其他宣传形式”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合。如果发现虚拟数字人既有虚假广告,又有其他形式的宣传,可以申请行政处罚。
如果虚拟数字人团队在保险营销中通过虚构、编造不存在的事件来博取眼球,导致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声音权、肖像权等丧失。很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虚拟人知名度高,在网上影响力大。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都是一眨眼的事。因此,不当的保险营销会给虚拟数字人背后的运营团队带来极大的犯罪风险,必须引起重视。
2021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指出:“理财产品信息高度不对称、专业性强。如果代言人本人不识别代言产品的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导致误导宣传的风险。”同样,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有效规范本机构及其合作伙伴的虚拟数字人营销行为。
所以虚拟数字人的保险营销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虚拟数字人团队要检查其所代言的保险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为了避免和降低虚拟数字人的不当营销风险,也许虚拟数字人也需要给自己买一份保险,比如“职业责任险”,就像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职业责任险一样。笔者只解释“不当保险营销风险”。此外,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著作权、继承权、劳动权保护、数据权和数据安全、人格权等风险也需要我们关注。
(作者陈晖是龙湾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本文来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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