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

4月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协办的“创新与冲突:——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这场关于人工智能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和司法应对难度的研讨会,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工智能的兴起和繁荣让这一领域的人们着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8年至今,作为科技界和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话题,过去几年,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下,人工智能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内诞生了旷视科技、商汤科技、极链科技视频、易图科技等优秀的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许多非人类创作的版权也带来了一些麻烦。
人工智能的版权是什么?
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创作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软萧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创作了大量的文学、音乐、艺术等作品。虽然人工智能会对某些种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和效率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它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本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这类作品是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但是,由人类提供,由非人类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它享有的不是真正的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该得到保护。这种劳动与作者创作的作品性质不同,但与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对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与版权保护有关。
人工智能版权发展现状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AI创作的小说入围“星市新一奖”竞赛。同年5月,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的“工人”身份定义为“电子人”,并依法赋予这些机器人一些劳动权、著作权等“特定的义务和权利”。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女性”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她”还参加了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与人类进行交流和沟通。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如百度、美联社、腾讯等。已经使用“人工智能”来广播和创造新闻。
人工智能拥有版权的难度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机器或动物。《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实践表明,“作者”是自然人。西班牙、俄罗斯、拉脱维亚、瑞士、巴拿马、希腊、捷克等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1995年修订)规定“用心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表明其只承认“作者”为自然人。有关专家还指出,虽然英国和美国在著作权法方面承认法人作者,但几乎所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学家都认为,作者应该只是能够通过大脑进行创作的自然人。虽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视为作者,但这里的“视为”实际上主要解决的是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此可见,版权法的本质是“保护和鼓励用头脑创作的人”。
其次,强调作品必须是原创的,说明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必须投入或付出自己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那些不为一个作品的原创性而工作的工作,包括买电脑、设计程序、收集素材,都不是创造性的工作。是原创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强调作品不是抄袭其他作品,而是源于作者。美国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其他作品,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德国著作权法在原创性上更强调“创造性”的内涵,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少应该具有“小硬币”的原创性,那些人人都能做的东西不算原创。考虑到作品独创性的特殊内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组织工作、提供建议、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因为这些作品并没有让相关人员在作品中体现出自己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的特点。
总结:
人工智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就像最近视觉中国的版权问题。如果照片是人工智能拍的会怎么样?这个判断的边界很难确定。这类作品未来可能会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保护,但未来司法机关是否会给予人工智能及其产品版权,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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