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青1号面包车拖拉机发生事故,调查结果出炉。

晚报齐鲁一点记者张泰来通讯员张涵予
驾驶面包车驾驶无牌拖拉机发生故障,拖拉机半路故障,侧翻,铲斗脱离车身撞向前方面包车,导致拖拉机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今年5月淄博高青罕见的典型事故案例。11月27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了事故的深入调查结果。
2020年5月10日19时22分,杨驾驶鲁C***06号小型客车拉运张某成故障无牌拖拉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高村。无牌拖拉机侧翻了,牵引绳断了。拖拉机铲斗脱离后,与鲁C***06小巴相撞,造成张某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淄博交警支队高青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组织警力于19时40分到达现场。辖区勤务中队和事故处理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副大队长韩晖、事故处理科科长陈秀波随后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检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1。杨驾驶机动车牵引故障牵引车后牵引挂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客,不得牵引挂车;”规章制度。
二。杨驾驶机动车牵引软连接牵引装置长于10米的故障牵引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规章制度。
三。杨某科驾驶机动车牵引故障牵引车不开启危险报警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规章制度。
4.张谋城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牵引式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牵引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原因:一、杨驾驶机动车牵引故障牵引车后牵引挂车,故障牵引车牵引装置长度大于10m,牵引车未开启危险警示灯;第二,张谋城在驾驶牵引式拖拉机时没有拿到拖拉机驾驶执照。
事故中,淄博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车辆监管主体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车辆安全运行责任,车辆驾驶人与实际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
事故责任追究:针对驾驶人杨、张某成涉牌涉证、驾驶过程中违法拖带等重点违法行为,我队约谈了淄博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
针对淄博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工人车辆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高青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事故进行通报。
鉴于驾驶人杨某科驾驶造成死亡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高青大队事故处理科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杨的驾驶证被扣押、锁定,驾驶证根据高青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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