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的谈话我已经偷偷录下来了,你要坐牢了!”
“你就是偷了,证据无效!”
这部电视剧中的经典“桥段”经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情况。但对方往往认为证据无效,理由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
事实上,只要偷拍的证据不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得,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成为法院认定的证据,有很多要求,比如要有原件(原始载体)可供法院查阅,音频或视频没有经过剪切或剪辑,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
录音录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非法录音”这个词听起来不妥,但并不代表这样取证就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只要偷拍偷拍照片的证据不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秘密录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证方法用尽时的一种措施,录音内容大多不利于被录音人,被录音人往往会对秘密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否认此类证据的合法性会增加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难度。
因此,只要录音行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内容是被录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与案件有关,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证据。
窃取记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既然偷不一定违法,那什么样的偷才算违法取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法有禁,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非法取得,法院不予认定。
比如在他人家中安装监控、监视设备进行盗窃、拍照,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是违法的,法院不会予以认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25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如果使用这种设备获取音频和视频记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获取这些记录也是非法的。
此外,以欺骗、欺诈、胁迫或者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手段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是违法的,不会被法院认可,因为它们违反了公序良俗。
010-350000
特殊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在共同住所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的,不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它应该是合法的,真实的和相关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窃取录音的行为不违法,也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能被采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除采集方式必须合法外,音视频内容应客观真实,未经剪辑或编辑,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